消费者贾某某购买2.02元过期食品后,向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一家超市出售过期食品,并申请奖励。2017年9月,食药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,认定贾某某举报事项属实,对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.02元、罚款5万元的决定。一个多月后,举报人贾某某获得了食药监局奖励0.2元。
这年头能找到2毛零钱,也是不容易的事。相关新闻并未介绍授奖与受奖之间的更多细节。但跟这次举报之后5万元进了公家账的“巨款”相比,举报人所得的2毛钱奖励,确实让人荣辱难辨、哭笑不得。贾某某提起行政诉讼。一审法院根据济南市奖励办法中“按案件货值金额10%给予奖励”的条款,认定2毛钱奖励“并无不当”。结果官司打到中院,二审依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和财政部的奖励办法中“一般按涉案货值或者罚没金额的4%-6%给予奖励”的条款,认为至少应奖2000元。
罚起来越重越好,奖起来越少越好。济南当地食药监部门,出账和进账算得门儿清。但举报人不买账的是,在济南与国家两个不同奖励办法中取其轻,这从法规的抵触性操作来看,也是明显失当的。因此不论从法规的标准,还是从心理的感受上,贾某某“嫌少”,绝非当地食药监部门指称的“涉嫌敲诈勒索、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”,而是响当当地在维护权益。
当地监管部门奖励时取法乎“下”、法院一审判决时有规不依,此中所造成的再诉、再审、再判,又拖一年半左右时间才结案,这种明显的刁难行为,才是典型的浪费行政资源,也给上级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徒添了工作量,损耗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。
从这场近乎羞辱人格的奖与被奖纠纷来看,当地食药监部门并非真在乎区区几千元的奖金,而是怀疑贾某某系“职业打假人”,因而有着诸多不屑,属于心不甘、心不愿。事实上根据济南中院判决所述,现行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办法,并未对“职业打假人”进行明确界定并排除。因此举报者向食药监部门举报食品药品中违法行为,经查实符合奖励条件的,依法应当获得奖励。
从职能来看,监管部门才是责无旁贷的“职业打假”机关。天下有假,在所难免。监管部门查不到、看不见、打不尽的,社会群体通过合法的渠道与方式举证、举报制假冒伪劣,这是对现行监管工作的有效补充办法,也是普通人群社会责任、监督权力之所在。监管部门对于举报人,本应感谢、奖励都来不及,绝不应该以鄙夷之心羞而辱之,像打发叫花子一样伤人之心。
正是因为假冒伪劣打而不绝,才有“职业打假人”的存在感。因此从理论上,职业打假人与监管部门属于假冒伪劣面前的“同道人”,无非是前者更在乎奖励,后者是职责担当。而实际上从法规设计来看,也是循着这个基本的思路铺展开来的。包括基于对“职业打假人”利益诉求的目的性考量,规定了奖励的额度,也设计了不得有违法行为的限制。目的就是在营造营商环境、鼓励投诉举报、抑制“职业打假人”之间,做出兼顾与平衡。
监管部门最不待见的,应该是假冒伪劣行为,而不是市场监管的助力者。这个道理如果拎不清,容易把自己做成市场监管的“猪队友”。